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是中夏国际生态文明建设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中夏国际生态文明建设联盟隶属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生态建设研究所与北京中夏国际生态科技研究院,是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生态建设研究所与北京中夏国际生态科技研究院共同发起倡议推动的非财政补助联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及从事生态产业服务、公益的著名人士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体。是兼备公益性事业及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产业协作的国际性NGO社团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一是要推进绿色发展,二是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三是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四是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同时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本联盟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工业装备和先进管理理念,以促进生态产品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生态建设综合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生态产品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发展模式。
第四条 本联盟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中国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中国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联盟遵守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坚持联盟系统自律及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 联盟办公地址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生态建设研究所 邮编100010
第二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联盟的组织形式
联盟实行入盟制。入盟以单位或个人,设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单位和个人。
入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代表本入盟单位,行使入盟成员的表决或相关权利,既联盟委员会。
第七条 联盟的条件
申请加入本联盟,须本着自愿的原则,并承认及拥护联盟章程。加入本联盟入盟单位及个人为独立核算经营主体单位,应保证遵守本盟章程与签署协议前、后及履约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须独立承担经济风险和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成员
1、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2、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同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遵守联盟章程;
3、生产类、经营类、养植类、种植类等企业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须提供合法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加工企业“SC”生产许可等);
4、企业须提供合法的相关资料、产品登记、质检及相关有效产品认证,并具备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良好的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的控制和保障能力;
5、经营类企业须具备合法注册的经营业务范围和资格,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个人成员
1、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2、履行入盟成员应尽的义务;
3、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做出过贡献。
第八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自愿提交入盟申请;
(二)接受入盟资格审核;
(三)经联盟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须填写入盟《申请表》并签署《合作协议》;
(四)由授权签约方颁发联盟相应条件入盟证书;
(五)联盟委员会选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及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可直接在联盟登记备案,视为联盟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权利;
(二)行使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三)资源共享和自主开展成员间合作发展的权利;
(四)享有在联盟自有的媒体、网络、期刊、展会等活动进行宣传的权利;
(五)享有授权使用联盟相关知识产权和形象品牌的权利;
(六)享有联盟相关授权冠名的权利;
(七)享有联盟特定、优先服务及市场平台使用、参与的权利。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各项决议;
(二)维护联盟声誉及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联盟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联盟的信息、技术、资源及市场平台共享建设;
(五)依法依规履行入盟《合作协议》的各项事宜。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合作协议》期满自动退出或提前单方终止合作的,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联盟委员会,待核准后给予书面告知;
(二)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须按《合作协议》的约定,未满或退出协议期须交还入盟时颁发的联盟相关牌匾及证书,并报请联盟委员会注销其入盟资格及给予公示;
(三)任何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将不得再以联盟成员名义从事各项与之相关联活动,否则,联盟委员有依法追究其权利。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资格的取消
有下列任何一项事实发生,联盟委员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联盟章程规定义务的;
(三)利用联盟名义开展违法、违纪、违规经营的;
(四)诋毁、诽谤、中伤联盟或联盟其他成员的;
(五)对联盟共享资源不当利用,并造成联盟或联盟其他成员损失的。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委员会
联盟委员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入盟成员单位或入盟个人参与加入、选举产生。
联盟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人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维护联盟及入盟会员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起所、院及联盟委员会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于本联盟委员会。
附件:1、中夏国际生态文明建设联盟入盟申请函.doc
2、中夏国际生态文明建设联盟入盟表.doc